案例:
“你已經不是港灣的員工了,請你快點兒離開!”門口的保安邊說,邊試圖把掙扎中的陳震架走。
“為什么說我不是港灣的員工?”陳震很詫異。昨天一切都還好好的。“把開除通知拿給你看。”兩分鐘后,陳明白了自己在港灣的職業生涯結束了。
與陳震命運相似的,還有一個人,他就是同為研發部ESR產品線主管的王雷。同一天,王也被告知離職。理由是“多次嚴重違反公司員工守則以及基本的職業操守,進行了大量與其公司雇員身份不符的活動”。
當天下午晚些時候,該產品線40余位員工,自發抗議公司任意開除員工的行為,抗議活動持續到了第二天早上。
令員工詫異的是,與他們一起參與抗議活動的產品線經理鄭文(化名)也被除名。理由是聚眾滋事。至記者發稿時,幾名員工還沒有回到原來崗位上。
據知情人士透露,港灣方面已經報案,公安局正以違反刑法280條為由,打算對王提起刑事訴訟。目前,另外兩名當事人也已經聘請律師開始了自己的維權之路。
其實,員工因為待遇等問題,針對公司突然宣布裁員而舉行的抗議,已經遠不是一例了。最近的一例發生在2005年6月,西門子手機業務部裁員引發員工抗議。
程延園:根本還是要提高員工的滿意度。
近幾年企業形態發生的變化比較大,在企業改造、重組過程中,更容易發生此類糾紛。一方面,企業本身變化比較快,組織結構需要調整,人員的流動也比較頻繁,客觀上引發了集體爭議案件的增加。
另一方面,從勞動者角度來說。組織調整對于自身的職業發展、工作穩定影響非常大,它需要找到自己的位置,一部分人能適應,而另一部分人可能一時難以適應。
在組織變革過程中,從處理勞資關系的制度來講,國內很多企業缺乏制度性規范的做法。《勞動法》本身規定得不細,員工的合理聲音沒有一個有力的管道來表達。而在德國等國家,一旦企業因變革需要作一些調整,牽涉到員工下崗的時候,企業內部的工會會提前很久去溝通,讓員工理解它,同時也會安置好員工。
對國內很多企業來說,更多時候是把組織變革當成一種商業秘密。有時候對員工來說可能是好事情,但員工未必會接受;也可能一開始,就對員工不利。總之,變革突然來臨的時候,員工未必能夠立即接受。
在高科技企業工作的員工,公平意識以及維權意識比較強烈;另一方面,他們在市場上談判能力、解決問題的能力比較強。因此,發生類似集體性抗議事件的概率就會比較大。鑒于這種事情發生之后對企業的影響比較大,因此在企業變革過程中,應該設計一個公平合理的制度渠道,讓員工的滿意或者不滿意有表達的機會。理論上說,這種集體抗議事件應該是可以防止的。
王新超:如果我們“維權”意識超出一定限度,大家的利益都將受到損害。
本案例中,一方是信誓旦旦地要求維護自己的權益,堅持強調尊重受傷害的弱勢群體的尊嚴;另一方,則寸步不讓地主張維護組織的制度與紀律,聲明對作出的決定堅持執行。
在現代的組織管理活動中,契約包括經濟交換契約與社會心理契約兩個成分。經濟契約強調個人與組織間的聯系,是建立在物質交換的基礎上的。社會心理契約,則是著眼于長期互利的雙贏關系的建立與維護,有利于雙方發展深層的情感關系。
如果從契約關系的角度來思考問題,在契約精神的要求下,雙方自然要為維護這種關系而投入,并有所得。我們可以將個體在這種關系中的投入與所得,分解為是個人應該擁有的“權利”,以及個體為組織必須承擔的“義務”。
“權利”不僅是個體在勞動之后的物質利益,還要有基本的人權,能得到組織的承認與尊重等;“義務”則是個人應該為組織服務,不僅是努力的工作,當然也要遵守組織的規章制度,接受組織對其雇員的約束與要求。
另一方面,在組織一方,“權利”是對雇員的要求,組織有權力安排、監督、考核雇員的行為,要求雇員在組織制定的規則之內,按照事先明確的標準工作;但在組織的“責任”因素上,組織又必須為雇員提供并創造相應的工作環境,也要保護雇員的合法“權益”。
在本案例中,雖然我們沒有足夠的信息來判斷個中的是非,但我們可以有一些新的思考。在這個沖突中,雙方爭持的結果,誰能得到最后的勝利呢?可能根本就沒有勝利者。這就是我們沖突的目的是什么,是解決問題,還是制造事端?
如果我們本著解決問題的態度,可能并不需要激烈的沖突與對抗,適當水平的沖突能幫助我們發現問題,并能及時解決問題,在這種情況下,沖突對于組織管理,是一種建設性的手段。
但從這個案例中,雙方似乎一開始就沒有解決問題的真誠,沖突是開始于相互之間的責任分析,以及互相的指責。這種針對人,而不是針對事的處理方式,只能激化情緒的對抗,而不能產生理性的解決問題的方案。這種沖突從一開始,就是具有破壞性質的。
在五一黃金周旅游的新聞報道中,我們可以看到一些乘客對航班延誤的投訴,甚至有飛行員生氣,將機艙門關閉,拒絕乘客搭機的消息。這也是一種沖突。
在這個沖突中,雙方的行為都具有不妥的成分。從根本的目的考慮,沖突的雙方是需要安全抵達目的地。但雙方對抗的結果,是誰的利益都得不到保障,大家的利益被損害了。
站在乘客的角度,當然有權要求航班準時,但在旅游繁忙的季節,誰又能天機妙算,十全十美的提供保障呢?更何況在《航空法》上,也允許航空公司一定程度的失誤。
所以,在表明自己的立場后,過分的維護自己的“權利”,其結果倒是得不償失,在理的事情,也難以讓人認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