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金折扣與銷售折讓
1、定義
1)現金折扣:公司為鼓勵客戶盡早付款而對銷售貨款所給予的一定比率的扣減。現金折扣一般用[2/10,l/20,n/30]表示,其含義是:10天內付款給予2%的折扣,第11天至第20天內付款給予1%的折扣,第20天之后付款沒有折扣,最遲的付款期限為30天。
2)銷售折讓:公司因售出商品的設計、質量存在缺陷、達不到驗收技術標準等原因而對客戶在產品售價上給予的減讓。
2、產生原因
1)現金折扣:加速應收賬款回收,減少發生壞賬的可能。
2)銷售折讓:公司售出的商品存在設計或質量缺陷、達不到合同驗收標準。
3、支付對象
所有客戶
4、支付方式
直接遞減應收貨款
5、支付金額
1)現金折扣:現金折扣率作為合同條款在合同評審時確定,一般不大于同期銀行貸款利率。
2)銷售折讓:與客戶協商確定,但不低于剔除該設計或質量缺陷所支持的功能后的同等產品的正常銷售價格。
6、審批流程
1)現金折扣:作為合同條款參與合同評審流程
2)銷售折讓:
客戶反饋產品設計或質量缺陷;
研發、質量、客服等部門對產品設計或質量缺陷進行評審(以現有技術水平確實無法達到客戶要求);
銷售經理提出銷售折讓申請;
銷售總監審批;
銷售會計復核銷售折讓后金額是否低于剔除該設計或質量缺陷所支持的功能后的同等產品的正常銷售價格;
財務總監審核;
總裁或授權人審批。
7、賬務處理及涉稅安排
1)現金折扣:按照“總價法”核算,即銷售產品時的應收賬款和主營業務收入、增值稅發票開具均不考慮現金折扣,如客戶在折扣期內付款享受現金折扣時,現金折扣記入財務費用。
2)銷售折讓:已經確認收入的,在實際發生時沖減當期主營業務收入、增值稅、應收賬款,公司憑客戶提交的客戶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開具的《進貨退出及折讓證明單》開具紅字專用發票,從當期的銷項稅額中扣減銷售折讓部分的增值稅;未確認銷售商品收入的,按扣除銷售折讓后的金額確定主營業務收入、增值稅、應收賬款。增值稅發票按扣除銷售折讓后的金額開具。
(來源:價值中國 作者:胡明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