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福建廈門國稅局 作者:廈門國稅納稅服務處
1、納稅人提供建筑服務時,按照工程進度在會計上確認收入,與按合同約定收到的款項不一致時,應以哪個時間確認納稅義務發生?
答: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1第四十五條規定:“增值稅納稅義務、扣繳義務發生時間為:
(一)納稅人發生應稅行為并收訖銷售款項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的當天;先開具發票的,為開具發票的當天。
收訖銷售款項,是指納稅人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過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項。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的當天,是指書面合同確定的付款日期;未簽訂書面合同或者書面合同未確定付款日期的,為服務、無形資產轉讓完成的當天或者不動產權屬變更的當天。
(二)納稅人提供建筑服務、租賃服務采取預收款方式的,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收到預收款的當天。
(三)納稅人從事金融商品轉讓的,為金融商品所有權轉移的當天。
(四)納稅人發生本辦法第十四條規定情形的,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服務、無形資產轉讓完成的當天或者不動產權屬變更的當天。
(五)增值稅扣繳義務發生時間為納稅人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的當天!
因此,應按合同約定的收款時限確認納稅義務發生時間;提前收到款項的,為收到款項的當天;先開具發票的,為開具發票的當天。
2、建筑服務開始前收到的備料款等收入是否征稅?
答: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1第四十五條規定:“增值稅納稅義務、扣繳義務發生時間為:……(二)納稅人提供建筑服務、租賃服務采取預收款方式的,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收到預收款的當天。……”
因此,納稅人提供建筑服務采取預收款方式的,建筑企業收到的備料款等屬于預收款項,應當在收到預收款的當月申報繳納增值稅。
3、建筑施工企業負責建造BRT(快速公交專用道)工程,工程項目跨越翔安、同安、集美、湖里、思明五個區,共20多個站點。企業的工程款統一結算,目前無法劃分各個區具體收入多少,這種情況在勞務發生地進行預繳存在較大困難,是否可以允許企業直接在機構所在地繳納?
答: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2第一條第(七)項規定:“一般納稅人跨縣(市)提供建筑服務……在建筑服務發生地預繳稅款后,向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進行納稅申報!
但考慮到實際操作不便,經與財政局協商,所有市重點工程項目建設單位,報經市財政局確認后,統一調整至直屬稅務分局管征,發生跨區建筑安裝服務不再實行勞務發生地預繳稅款,直接在機構所在地申報繳納稅款。
4、建筑業企業中的一般納稅人有多項可以適用簡易計稅辦法的業務(可以分別核算),那么在選擇適用簡易計稅辦法時,按項目還是按業務種類進行備案申請?
答:一般納稅人按規定有多個項目可以選擇簡易計稅方式的,可以按不同項目分別選擇計稅方式。選擇適用簡易計稅辦法時,按業務種類進行備案申請。
5、自建不動產出租,工程大部分在5月1日前完成,但最終竣工在5月1日后,可是5月1日前的進項材料無法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類似項目是否可以選擇簡易計稅?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納稅人提供不動產經營租賃服務增值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16號)規定:“第二條納稅人以經營租賃方式出租其取得的不動產(以下簡稱出租不動產),適用本辦法。取得的不動產,包括以直接購買、接受捐贈、接受投資入股、自建以及抵債等各種形式取得的不動產!谌龡l 一般納稅人出租不動產,按照以下規定繳納增值稅:(一)一般納稅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動產,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計算應納稅額!薄痉科筘敹愇⑿牛13718601312 】
自建屬于上述規定的取得不動產的方式,因此,如納稅人將自建的不動產對外租賃,該不動產的《建筑施工許可證》上注明的開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前的,或《建筑施工許可證》未注明開工日期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開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可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納稅人提供不動產經營租賃服務增值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16號)的規定,適用簡易計稅辦法繳納增值稅。
6、企業將自產的瀝青用于本企業承包的建筑項目,那么建筑施工所耗用的瀝青,是按照11%稅率繳納增值稅還是按照17%繳納增值稅?
答:企業將自產的貨物用于增值稅的應稅項目,移送時不需要繳納增值稅。
7、拆遷企業的一般納稅人因為沒有進項發票,能否按簡易征收納稅?
答: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2第一條第(七)項規定:“1.一般納稅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務,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2.一般納稅人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務,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3.一般納稅人為建筑工程老項目提供的建筑服務,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
因此,拆遷企業提供的拆除建筑物或者構筑物服務屬于其他建筑服務業務,一般納稅人提供的拆除建筑物或者構筑物服務符合老項目或清包工條件的可以選擇簡易計稅。
8、甲供材料是否計入建筑服務銷售額?
答: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附件1第三十七條規定:“銷售額,是指納稅人發生應稅行為取得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另有規定的除外。”
甲供材料不屬于納稅人發生應稅行為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因此不計入建筑服務銷售額。
9、異地提供建筑服務,已經在地稅辦理了《外出經營管理證明》,營改增后是否還要來國稅重新辦理證明?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優化《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相關制度和辦理程序的意見》(稅總發〔2016〕106號)第三點第(二)項規定:“營改增之前地稅機關開具的《外管證》仍在有效期限內的,國稅機關應予以受理,進行報驗登記!
因此,如果在地稅辦理的《外出經營管理證明》還在有效期內,則不需要重新辦理。如果已過有效期,則需要重新在國稅機關辦理。
10、總包方的《建筑施工許可證書》上的開工日期屬于5月1日前,但分包方簽訂的分包合同上的開工日期是5月1日后,問,分包方提供的建筑服務是否屬于老項目?
答: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2第一條第(七)項規定:“一般納稅人為建筑工程老項目提供的建筑服務,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建筑工程老項目,是指:(1)《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注明的合同開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項目;(2)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開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項目!
因此,由于總包方的《建筑施工許可證書》是對整個項目的證書,包括分包出去的項目,因此總包方的《建筑施工許可證書》也可以作為分包方判斷其分包項目是否屬于老項目的依據。所以分包方也可以選擇簡易征收。
11、營改增之前收到的分包方開具的營業稅發票,五月一日以后能否作為差額扣除憑證?
答:試點納稅人發生應稅行為,按照國家有關營業稅政策規定差額征收營業稅的,因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不足以抵減允許扣除項目金額,截至納入營改增試點之日前尚未扣除的部分,不得在計算試點納稅人增值稅應稅銷售額時抵減,應當向原主管地稅機關申請退還營業稅。
12、簡易征收開具的專票能否作為進項抵扣憑證?
答: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第二十五條規定:“第二十五條 下列進項稅額準予從銷項稅額中抵扣:(一)從銷售方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含稅控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下同)上注明的增值稅額。
……”
簡易征收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屬于上述文件規定的銷售方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因此,可作為進項抵扣憑證。
13、簡易征稅的老項目,能否開具專票?
答: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1第五十三條規定:“屬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一)向消費者個人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二)適用免征增值稅規定的應稅行為!币虼,簡易征稅的老項目可以開具專票。
14、營改增后停車費的使用稅率?
答:停車費屬于車輛停放服務,按照不動產經營租賃繳納增值稅。適用稅率11%。一般納稅人提供車輛停放服務選擇簡易計稅方法,以及小規模納稅人提供車輛停放服務,按照5%的征收率計算應納稅額。
15、差額征稅的老項目,怎么判定?
答: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2第一條第(七)項規定:“建筑工程老項目,是指:(1)《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注明的合同開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項目;(2)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開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項目!
16、建筑服務簡易征收下扣除的分包款,可以再抵扣嗎?
答: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二第三大條第11小條規定:“納稅人取得的上述憑證屬于增值稅扣稅憑證的,其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因此,建筑服務簡易征收下扣除的分包款,不可以再抵扣。
17、建筑業外地預繳的稅款有抵減時限嗎?
答: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筑服務,向建筑服務發生地主管國稅機關預繳的增值稅稅款,可以在當期增值稅應納稅額中抵減,抵減不完的,結轉下期繼續抵減。暫無抵減時限。
18、建筑企業一般納稅人,哪些情況可以簡易征收?
答: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文件附件2第一條第(七)項規定:“1.一般納稅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務,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2.一般納稅人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務,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3.一般納稅人為建筑工程老項目提供的建筑服務,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
因此,清包工方式、甲供工程、建筑老項目一般納稅人可以選擇簡易征收,一旦選擇,36個月不能更改?梢蚤_具專票。【加微信:13718601312 關注更多精彩內容】
19、建安企業,項目金額超過三十萬,營改增之前是要在地稅進行備案的,那么營改增之后來了國稅還需要做備案嗎?
答:不需要備案,若有老項目要享受簡易征收優惠政策的是需要帶上兩份一般納稅人享受簡易征收備案表和項目清單來柜臺做備案。但是若是跨區經營,則需要開具電子外管證進行預繳,跨省市需要開具紙質外管證進行預繳,沒跨區的則可以直接正常申報納稅。
20、建安企業如何計算預繳稅款?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筑服務增值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17號)的規定:第四條 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筑服務,按照以下規定預繳稅款:“(一)一般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筑服務,適用一般計稅方法計稅的,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額,按照2%的預征率計算應預繳稅款。(二)一般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筑服務,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的,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額,按照3%的征收率計算應預繳稅款。(三)小規模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筑服務,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額,按照3%的征收率計算應預繳稅款。第五條 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筑服務,按照以下公式計算應預繳稅款:(一)適用一般計稅方法計稅的,應預繳稅款=(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支付的分包款)÷(1+11%)×2%。(二)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的,應預繳稅款=(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支付的分包款) ÷(1+3%)×3%,納稅人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額為負數的,可結轉下次預繳稅款時繼續扣除。納稅人應按照工程項目分別計算應預繳稅款,分別預繳!
因此,建安公司應按照上述公式計算預繳稅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