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請問營改增后選擇按簡易辦法征收的建筑業老項目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是否可以進項抵扣?
答:不可以抵扣。
《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財稅〔2016〕36號附件1)第二十七條第(一)項規定,用于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服務、無形資產和不動產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其中涉及的固定資產、無形資產、不動產,僅指專用于上述項目的固定資產、無形資產(不包括其他權益性無形資產)、不動產。
2.請問按照差額方式計算繳納增值稅的建筑企業在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時候是否需要選擇差額征稅的功能進行開票?
答:不需要選擇差額開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稅收征收管理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23號)第四條第(二)款規定,按照現行政策規定適用差額征稅辦法繳納增值稅,且不得全額開具增值稅發票的(財政部、稅務總局另有規定的除外),納稅人自行開具或者稅務機關代開增值稅發票時,通過新系統中差額征稅開票功能,錄入含稅銷售額(或含稅評估額)和扣除額,系統自動計算稅額和不含稅金額,備注欄自動打印“差額征稅”字樣,發票開具不應與其他應稅行為混開。
目前作為提供建筑服務的納稅人對于差額部分未規定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因此可全額開具發票,在申報時按差額方式計算繳納增值稅。
3.請問建筑企業承接外地項目工程到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開具的《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的最長有效期為多久,如果項目工程時限超過證明規定的最長期限該怎么辦?
答:《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優化<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相關制度和辦理程序的意見》(稅總發〔2016〕106號)第二條第(三)款規定,延長建筑安裝行業納稅人《外管證》有效期限。《外管證》有效期限一般不超過180天,但建筑安裝行業納稅人項目合同期限超過180天的,按照合同期限確定有效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