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金稅月:關于納稅人在地稅機關已申報營業稅未開具發票,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期限的政策解讀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稅收征收管理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23號)中明確:“納稅人在地稅機關已申報營業稅未開具發票,2016年5月1日以后需要補開發票的,可于2016年12月31日前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稅務總局另有規定的除外)”。那到底什么是“稅務總局另有規定的除外”?
一、銷售自行開發房地產項目的小規模納稅人情形
本公告的解讀中指出:稅務總局另有規定的除外,如《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房地產開發企業銷售自行開發的房地產項目增值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18號) 規定:
小規模納稅人銷售自行開發的房地產項目,其2016年4月30日前收取并已向主管地稅機關申報繳納營業稅的預收款,未開具營業稅發票的,可以開具(代開)增值稅普通發票,不得申請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本條規定并無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的時間限制。
二、銷售自行開發房地產項目的一般納稅人情形
三、其他情形
近期,部分工期(保期)較長的建筑業納稅人、保險業納稅人提出,也存在類似于第一條、第二條,因周期較長而無法在2016年12月31日前,完全準確開具(代開)增值稅普通發票的情況,那上述行業納稅人是否可以比照?
因為沒有國家稅務總局相關規定,所以,其他納稅人只能在上述時間節點之前,對“納稅人在地稅機關已申報營業稅未開具發票,2016年5月1日以后需要補開發票的”,一次性開具(代開)增值稅普通發票,且全聯次留存,如果在將相關發票交予付款方時發現開具有誤,則將原發票沖紅,另行開具藍字增值稅普通發票。這就是不屬于“稅務總局另有規定的除外”情形。
四、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的要求
《關于營改增試點若干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53號)第九條第十一項規定,增加6“未發生銷售行為的不征稅項目”,用于納稅人收取款項但未發生銷售貨物、應稅勞務、服務、無形資產或不動產的情形。
“未發生銷售行為的不征稅項目"下設603"已申報繳納營業稅未開票補開票”,此時發票稅率欄填寫“不征稅”,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