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人力資源管理者在保管勞動合同時監守自盜的問題 ——本文由勞動法專家、培訓師鐘永棣、江永輝聯合發表 聯系方式:020-61016681、13697475764 從2008年5月起,基本上每個月都聽到或接觸到這樣的案例:企業的人力資源管理者,在離職前,利用職務之便,偷走或撕毀屬于公司的那份其本人的勞動合同,跟著就要挾企業老板,要求賠付多少錢,否則去申請勞動仲裁。 發生這種問題,我們認為根源性原因是人力資源管理者心底里非常怨恨企業,對老板或其直屬上司非常的不滿,才這樣報復企業;偶然性原因是個別人力資源管理者本身就是貪小便宜、心術不正的人。 發生這種問題,企業老板和員工的直屬上司應該反思一下過去企業方面哪些做得不足,哪些侵犯了該員工的合法權益或是否曾經讓該員工當過“丑人”。 企業如何預防人力資源管理者監守自盜,這個問題在每次講課時我們都一再反復強調:勞動合同一式三份,勞動者一份、人力資源部一份、老板(代表老板的部門)一份;或者勞動合同一式兩份,勞動者一份,人力資源部成員的屬于企業的那份勞動合同由分管人力資源部的高層領導保管或者由老板(代表老板的部門)保管。 對于企業保管的那份勞動合同,不要隨意外借出去。曾經發生很多這樣的案例,一般的勞動者到人力資源部說,自己保管的那份勞動合同遺失了,要借公司那份出去復印一下。當其拿到公司那份后,就沒有再返還給公司,同時提出離職;這屬于典型的惡意員工。真要復印一份,也應該由合同保管部門親自復印并交給勞動者。 對于監守自盜的案件,企業勝訴機會如何,司法實踐中,輸贏各占50%;輸或贏,要看具體案情和證據,當然還要看代理人的專業水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