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團統一采購辦公用品,子公司有償使用,能以分割單作為稅前扣除憑證嗎?
關于分割單的適用情形,2018年28號公告第十八條和第十九條分別做出了規范,包括:1、在境內共同接受應稅勞務(含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和服務),2、在境內共同接受非應稅勞務,3、企業承租辦公、生產用房等資產發生的七類列名費用。除上述三類情形之外,分割單不能作為企業所得稅的稅前扣除憑證。
近日在稅乎網上看到廈門稅務針對分割單的一個答復,很有代表性,分享如下:
子公司領用辦公用品可以以費用分割單作為稅前扣除憑證嗎?
集團統一購買辦公用品,發票開給集團;子公司領用集團統一購買的辦公用品,費用有分攤給子公司,子公司可以以費用分割單作為稅前扣除憑證嗎?
國家稅務總局廈門市12366納稅服務中心答復:
尊敬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繳費人)您好!您提交的網上留言咨詢已收悉,現答復如下: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憑證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28號) 第九條規定:“企業在境內發生的支出項目屬于增值稅應稅項目(以下簡稱“應稅項目”)的,對方為已辦理稅務登記的增值稅納稅人,其支出以發票(包括按照規定由稅務機關代開的發票)作為稅前扣除憑證; 對方為依法無需辦理稅務登記的單位或者從事小額零星經營業務的個人,其支出以稅務機關代開的發票或者收款憑證及內部憑證作為稅前扣除憑證,收款憑證應載明收款單位名稱、個人姓名及身份證號、支出項目、收款金額等相關信息。
小額零星經營業務的判斷標準是個人從事應稅項目經營業務的銷售額不超過增值稅相關政策規定的起征點。
稅務總局對應稅項目開具發票另有規定的,以規定的發票或者票據作為稅前扣除憑證。” 問題所述情況,屬于集團公司向子公司銷售辦公用品,應以發票作為稅前扣除憑證。
來源:何博士說稅